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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9條

在園區通關之園區事業進出口保稅貨品應進儲園區海關監管聯鎖倉庫或貨櫃集中查驗區辦理查驗。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海關核准在指定地點查驗︰ 一、體積過巨、數量龐大、在倉庫起卸不便。 二、危險及易腐貨品。 三、精密器材在倉庫查驗易毀損。 四、數量未逾十件,每件毛重未逾二十公斤之零星貨品。 五、進儲於園區內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 六、其他特殊情形經海關專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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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