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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4條

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自由貿易港區之事業或其他園區事業以保稅貨品售予或輸往園區事業,視同出口及進口,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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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