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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3條

課稅區廠商售予園區事業自用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及半製品,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視同外銷,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經海關放行後,核發視同出口報單副本交賣方廠商憑以辦理沖退及減免稅捐。 前項具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之園區事業,得於交易後次月十五日前,向海關辦理按月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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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