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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8條

園區事業以成品出口,應繕具報單依一般貨品出口之規定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前項在園區通關之出口貨品,應由海關在指定倉庫或地點查驗,經放行後監視裝入保稅卡車或貨櫃加封交運,並簽發出口貨載運單、貨櫃(物)運送單或貨櫃清單,隨貨封送出口地海關,經出口地海關核對無訛後,以出口貨載運單或出口貨櫃清單第二聯送回海關銷案。 園區事業進、出口貨物得選擇在進出口地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其通關作業規定由海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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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