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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6條

園區事業之成品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報運出口者,應依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其出口報單於出口後交由園區事業除帳,出口廠商不得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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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