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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51條

園區事業由國外或課稅區輸出入物資,應依有關規定向管理局申請輸出入許可證。 園區事業以海運或空運輸入貨品時,管理局得要求港務或機場主管機關同意船邊或機邊提貨,不另收取倉儲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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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