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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58條

園區事業攜運生產性貨品出廠(庫)時,應詳實開立、填記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證明)單,俾便通行門崗值勤保安警察辨識或查對。單證內容更正時應由園區事業保稅業務人員或專職人員簽署。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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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