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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 第61條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61條
為促使園區事業確實依規定辦理有關保稅業務,海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赴園區事業稽核保稅帳冊、倉儲情形、委託加工、受託加工、保稅貨品出區放行單及其他保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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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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