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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60條

園區事業簽發之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證明)單,除保稅貨品自簽發之日起四日內有效外,非保稅或免稅貨品有效期間以九十日為限,但期限屆滿之日逢國定及星期例假日得順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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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