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第30條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0條

園區事業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於管理局指定之期間內,將其年度營運報告及財務報表,提交管理局備查。 園區事業資本額達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提交前項之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