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第31條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1條

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就基因轉殖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產品及其產製過程,應遵守相關法規之規定,以確保園區內外環境之生態安全。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