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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7條

第 六 章 認列及衡量
資產及負債之原始認列,以成本衡量為原則。
AI 白話解釋

「認列及衡量」的其他條文

第28條資產、負債、淨值、收入及支出,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列:一、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二…第29條農業財團法人在決定會計項目金額時,應視實際情形,選擇適當之衡量基礎,包括歷史成本、公允價值、…第30條會計事項之入帳基礎及處理方法,應前後一貫;其有正當理由必須變更者,應在會計報告中說明其理由、…第31條與同一交易或其他事項有關之收入及費用,應適當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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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