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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0條

農業購置設備或技術,申請抵減所得稅,適用本辦法訂購當時之規定;其 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之期間內訂購者 ,適用本辦法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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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