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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9條

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其交易行為及購置成本之原始憑 證,經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有虛報不實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及所得稅法有 關逃漏稅處罰之規定辦理。 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有虛報或浮 報情形,致短繳自繳稅款,經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 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 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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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