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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高雄分署辦事細則 第4條

本分署設下列科、室、站: 一、動物健康科。 二、植物健康科。 三、肉品檢查科。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八、高雄港檢疫站。 九、高雄機場檢疫站。 十、臺南檢疫站。 十一、金門檢疫站。 十二、屏東檢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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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