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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高雄分署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高雄分署辦事細則規範高雄分署辦理動植物防疫檢疫業務之內部組織、人員職責、工作流程及相關事項,以確保業務執行之效率與品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7-31・共 1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高雄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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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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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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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分署設下列科、室、站: 一、動物健康科。 二、植物健康科。 三、肉品檢查科。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八、高雄港檢疫站。 九、高雄機場檢疫站。 十、臺南檢疫站。 十一、金門檢疫站。 十二、屏東檢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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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動物健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輸出入動物檢疫之執行與動物檢疫相關文件之簽署及查核。 二、輸出入動物檢疫技術之研發與檢疫相關設施之查核及管理。 三、輸出入動物檢疫物檢疫違規及申訴案件之處理。 四、動物疫情資料之調查及應變處理。 五、動物用藥品製造、販賣及使用之查核監督。 六、其他有關動物健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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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植物健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輸出入植物檢疫之執行與植物檢疫相關文件之簽署及查核。 二、輸出入植物檢疫技術之研發與檢疫相關設施之查核及管理。 三、輸出入植物檢疫物檢疫違規及申訴案件之處理。 四、植物疫情資料之調查及應變處理。 五、農藥製造、販賣及使用之查核監督。 六、其他有關植物健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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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肉品檢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屠宰場登記、屠宰衛生檢查、屠宰場作業與屠宰場設施設備查核之管理及輔導。 二、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證明文件之簽發及查核。 三、違法屠宰行為取締之查核;畜禽屠宰管理違規及申訴案件之處理。 四、外銷肉品生產場所之查核。 五、肉品市場、屠宰場及化製場生物安全查核之監督。 六、其他有關肉品檢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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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工友管理及公關業務。 二、動植物檢疫案件之受理登錄與相關文件之製發及管理。 三、檢疫與檢查規費之核計及收繳。 四、不屬其他各科、室、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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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署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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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政風室掌理本分署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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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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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各檢疫站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之檢疫。 二、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檢疫違規及申訴案件之處理。 三、輸出入動植物檢疫案件之受理、發證及收費。 四、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與屠宰場之管理及督導。 五、其他有關轄區內動植物健康及肉品檢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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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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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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