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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各區農業改良場組織準則 第3條

各區改良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區域性農作物(包括農藝、園藝與特用作物等)與蠶蜂品種改良、種原繁殖及栽培管理技術之改良研究。 二、農業生物技術、採後處理、農產品品質檢測、加工及農業剩餘物運用技術於區域性農作物之改良研究。 三、區域性農作物病蟲草害防治技術之改良研究。 四、區域性農業省工機械及自動化之改良研究。 五、區域性土壤肥料、有機與友善農業、循環及增匯技術之改良研究。 六、區域性農業技術、農業經營、食農教育與農村文化生活之研究及示範推廣。 七、各區改良場改良研究成果之保護、管理及運用。 八、其他有關區域性農業改良及調查改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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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各區改良場之名稱,以加冠所轄區域為原則。第4條各區改良場置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場長一人,兼任。第5條各區改良場置秘書,兼任。第6條各區改良場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第7條各區改良場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8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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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