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業部各區農業改良場組織準則 › 第6條

農業部各區農業改良場組織準則 第6條

各區改良場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本部核定。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農業部各區農業改良場組織準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