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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執行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措施辦法 第10條

第三條第六條措施之執行及前條之考核,本部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學校、法人或團體,或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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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