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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執行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措施辦法 第9條

本部對於第三條第六條措施之執行應定期考核;受補助對象應配合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 未依前項規定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已撥付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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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