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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執行疫後強化農業韌性及農漁民協助措施辦法 第9條

第三條第五條農漁民協助措施之執行及前條之考核,本部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學校、法人或團體,或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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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