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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推動學術與研究機構參與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11條

申請科技專案補助案所附文件或內容有欠缺,無法補正,或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本部得不予受理。 申請科技專案補助案之審查,自申請文件齊備之日起至審查完竣之日止,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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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