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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推動學術與研究機構參與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13條

執行單位於執行科技專案期間,每年應依本部農業科技計畫研提及管考作業相關規定,提交各項報告。 本部辦理期中、期末或年度執行成果之審查,得以書面、會議或實地查核之方式進行。必要時,本部得派員進行實地查訪、績效考評或查核帳目,執行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配合提供所需之相關文件、資料。 執行科技專案期間未達六個月者,免辦理期中審查。 本部得依第二項審查結論,調整工作項目或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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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