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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推動學術與研究機構參與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15條

執行單位經費收支應設專戶儲存並單獨設帳管理,並應依契約書約定分期編製經費支用報表送本部審核。 執行單位應以實際發生數額檢據核銷;結餘經費除另有規定者外,應繳回本部。 本部所屬試驗研究機構之經費收支、核銷及繳回,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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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