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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推動學術與研究機構參與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18條

執行單位應於科技專案結束後五年內,追蹤科技專案落實產業運用之成效。 本部得依執行單位前項追蹤成效,作為未來審查申請科技專案補助案之准駁或核減該科技專案主持人以後年度申請經費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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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