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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推動學術與研究機構參與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19條

申請科技專案補助者為本部所屬試驗研究機構者,不適用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九條規定。 執行單位為本部所屬試驗研究機構者,應依本部經費處理與農業科技計畫之相關規定,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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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