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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7條

森林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有林地籍及產籍之管理。 二、租地造林、礦業用地及一般林地放租案件之管理。 三、國有林地移交、接管、解編與撥用之擬議及執行。 四、國有林護管工作之策劃及現場執行之督導、考核。 五、森林火災防救工作之策劃與現場執行之督導;林火緊急事件應變系統之建立及演訓。 六、森林護管人員之訓練及管理;無線電通訊系統之建置及管理。 七、森林被害案件之處理;伐木跡地之檢查;林產物搬運許可之核發及查驗。 八、保安林管理計畫、檢訂、編入與解除之擬議及管理。 九、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森林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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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