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辦事細則 › 第8條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8條

森林育樂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森林育樂資源之調查。 二、森林育樂場域計畫之擬訂及步道系統之規劃。 三、森林育樂設施之設計、施作、整建及維護。 四、民間參與投資森林育樂場域營運計畫之擬訂、招商及履約管理。 五、公眾參與及環境或設施認養之推動;解說服務與志工之運用、環境維護及監測。 六、森林育樂場域經營管理、餐飲住宿設施之營運、森林生態旅遊之推廣及策略聯盟之推動。 七、自然教育中心、生態教育館營運管理及課程研發、建物維護業務之推動。 八、軌道設施之營運、維護改善與作業規定之規劃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森林育樂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辦事細則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