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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航測及遙測分署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航測及遙測分署組織規程規範航測及遙測分署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有效執行林業及自然保育相關業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7-31・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為辦理航測及遙測事項,特設航測及遙測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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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與自然保育管理所需航測及遙測計畫之擬訂、執行及技術發展。 二、航測與遙測資料之蒐集、處理及控制測量。 三、航測及遙測資料之圖資測製。 四、航測與遙測圖資倉儲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五、航測與遙測圖資流通供應之擬訂及執行。 六、航測與遙測資料於農業及自然保育管理之判釋、調查及影像應用。 七、航測及遙測相關服務資通安全之執行。 八、其他有關航測及遙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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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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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分署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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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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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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