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組織規程 › 第2條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2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阿里山林業鐵路與文化資產之調查、整理、教育、研究、推廣、保存及活用。 二、阿里山林業鐵路與文化資產之評估、整合及再發展。 三、阿里山林業鐵路國內外觀光事務之規劃、輔導、宣傳、行銷及推動。 四、阿里山林業鐵路與文化資產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五、阿里山林業文化園區、阿里山林業鐵路與其沿線各車站相關設施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六、阿里山林業鐵路客貨運經營、附屬事業管理與有關營業設施之擬議、設計、調查及執行。 七、阿里山林業鐵路行車、運轉、車輛調度、車站設置調整與有關運輸設備、保安之擬議、設計及執行。 八、阿里山林業鐵路橋梁、隧道、路線、工程、建築等管理之擬議、設計及執行。 九、阿里山林業鐵路動力車、客貨車運用計畫、車輛設備、電訊、照明、號誌、電力、電務設施之擬議、設計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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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