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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林業試驗所受託試驗及鑑定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農業部林業試驗所受託試驗及鑑定收費標準規範了農業部林業試驗所辦理受託試驗及鑑定業務時收取費用的標準,目的是為了提供收費依據,確保試驗及鑑定業務順利進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9-19・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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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農業部林業試驗所(以下稱本所)提供外界之試驗、鑑定技術範圍,計有下列六種: 一、木材性質試驗。 二、木材纖維試驗。 三、木質板材釋出甲醛試驗。 四、木竹材鑑定。 五、樹齡鑑定。 六、牛樟菇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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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所受託試驗、鑑定收費基準如下: 一、木材性質試驗每件收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整。 二、木材纖維試驗每件收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整。 三、木質板材釋出甲醛試驗每件收費新臺幣六千二百元整。 四、木竹材鑑定每件收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整。 五、樹齡鑑定每件收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整。 六、牛樟菇鑑定每件收費新臺幣一萬元整。 本所受託辦理前項試驗、鑑定,需至現場取樣者,應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加收取樣人員所需交通費、雜費及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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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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