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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林業試驗所受託試驗及鑑定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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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農業部林業試驗所(以下稱本所)提供外界之試驗、鑑定技術範圍,計有下列六種:一、木材性質試驗。…第3條本所受託試驗、鑑定收費基準如下:一、木材性質試驗每件收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整。二、木材纖維試驗…第4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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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