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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 第1條

農業部為辦理林業試驗研究業務,特設林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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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所掌理下列事項:一、農地營林、混農林業、林木改良、經濟造林技術、林業生物技術、森林主、副產…第3條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第4條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第5條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第6條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7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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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