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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畜產試驗所北區分所辦事細則 第2條

分所長綜理分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所長襄助分所長處理分所業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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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