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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 第4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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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所掌理下列事項:一、畜產資源遺傳多樣性研究、國家種原庫多功能應用、國際性畜禽品種性能改良、…第3條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第5條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第6條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7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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