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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組織規程 第6條

本場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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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場掌理下列事項:一、植物新品種育成與檢定技術之開發及執行。二、種子(苗)檢查、檢測與驗證之…第3條本場置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場長一人,兼任。第4條本場置秘書,兼任。第5條本場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第7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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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