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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第11條

埔里分場掌理事項如下: 一、區域性作物品種改良與栽培管理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二、區域性作物採後處理與貯運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三、農業用功能微生物利用與農業剩餘物循環應用於區域性作物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四、其他有關轄區農業改良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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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