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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花蓮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第12條

有機農業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藝、園藝、特用作物等有機栽培與採後處理、加工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二、有機多元與永續循環經營模式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三、有機生態環境營造技術與強化生態系統服務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四、有機栽培病蟲草害綜合管理技術與資材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五、有機農業食農教育、技術諮詢之推廣及國際交流。 六、其他有關本中心有機農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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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