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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組織規程 第2條

本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茶與飲料作物之遺傳育種、種原蒐集、栽培管理利用與繁殖、氣象環境、防減災與復育、機械化研究及技術推廣。 二、茶與飲料作物之病蟲草害防治技術、土壤肥料、植物營養、環境永續與剩餘資源利用、產地鑑別之研究及技術推廣。 三、茶與飲料作物加工製程、機械、產品開發、品質控制、成分分析、副產物再利用之研究及技術推廣。 四、茶與飲料作物產業策略規劃及技術訓練、農民與農企業培訓、食農教育、資訊蒐集傳播、國際交流合作之推廣及服務。 五、茶與飲料作物科技研發成果之保護、管理及運用。 六、其他有關茶與飲料作物試驗研究及推廣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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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場置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場長一人,兼任。第4條本場置秘書,兼任。第5條本場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第6條本場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7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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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