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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組織規程 第5條

本場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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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場掌理下列事項:一、茶與飲料作物之遺傳育種、種原蒐集、栽培管理利用與繁殖、氣象環境、防減災…第3條本場置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場長一人,兼任。第4條本場置秘書,兼任。第6條本場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7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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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