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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第4條

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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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