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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 第7條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第7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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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署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第3條
各分署掌理下列事項:一、農村發展相關土地活化利用之協調、聯繫、設計及執行。二、農村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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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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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條
看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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