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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組織法
› 第1條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組織法 第1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業務,特設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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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農村發展、水土保持政策與法規之規劃、擬訂、執行及督導。二、農村土地利用…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6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看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組織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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