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組織法 › 第2條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組織法 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村發展、水土保持政策與法規之規劃、擬訂、執行及督導。 二、農村土地利用與管理之規劃、協調、輔導及督導。 三、農村再生與農村人力培育之規劃、輔導、協調、審議、評鑑、執行及督導。 四、農村產業發展、農村文化、生態與景觀之調查、規劃、設計、輔導、推動及督導。 五、農村整體環境、農村基礎生產條件、生活機能改善與休閒農業等工程之規劃、設計、輔導、推動及督導。 六、集水區水土保持之調查、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山坡地治山防災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與植生綠化工程之調查、規劃、設計、執行及督導。 八、土石流、大規模崩塌與不安定土砂防災之策劃、調查、推動、協調及督導。 九、水土保持管理與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之策劃、推動、執行、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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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