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 第2條

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定技術服務費用項目如下: 一、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委託辦理試驗、研究、檢測、鑑定及藥毒物分析用標準品供應之費用。 二、本所試驗、研究、檢測、鑑定報告書發給之工本費及翻譯費。 三、本所辦理教育訓練及測驗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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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