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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 第3條
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第3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試驗、研究、檢測、鑑定等技術服務費用,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費用額度應依試驗、研究、檢測、鑑定項目及其費額表(如附表一)費額計收。 二、需使用特殊藥品、設備或大量物料,或增加工時、租用農地、補償地上物者,核實加收費用。 三、增加標準程序外之試驗、研究與檢測,得依增加之規劃、設計與執行之工時、耗材及物料,核實加收費用。 四、定有時程之服務項目,因可歸責於委託單位之事由,致延長時間或有占用農場、實驗室設備之情形,得依實際狀況加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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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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