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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 第3條

各分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藝作物與園藝作物種原之蒐集、鑑定、保存、評估及開發利用。 二、農藝作物與園藝作物品種改良、栽培技術改進及逆境環境生產體系建立之研究。 三、農藝作物與園藝作物採收後處理、加工利用及貯運技術之開發研究。 四、農藝作物與園藝作物有害生物之調查、診斷鑑定、生態、防治技術及有益生物利用之研究。 五、園藝綠色照護、景觀造園技術及坡地植生管理之研究。 六、產業資訊與市場開發之研究及產業輔導。 七、其他有關農業試驗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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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各分所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或業務性質為原則。第4條各分所置分所長一人,兼任。第5條各分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第6條各分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7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本準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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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