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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
› 第6條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 第6條
各分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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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各分所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或業務性質為原則。
第3條
各分所掌理下列事項:一、農藝作物與園藝作物種原之蒐集、鑑定、保存、評估及開發利用。二、農藝作…
第4條
各分所置分所長一人,兼任。
第5條
各分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
第7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本準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
←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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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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