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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嘉義農業試驗分所辦事細則
› 第3條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嘉義農業試驗分所辦事細則 第3條
本分所設下列系、室: 一、農藝系。 二、園藝系。 三、植物保護系。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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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分所長綜理分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4條
農藝系掌理事項如下:一、農藝作物種原之蒐集、鑑定、保存、評估及開發利用。二、農藝作物品種改良…
第5條
園藝系掌理事項如下:一、果樹種原之蒐集、鑑定、保存、評估及開發利用。二、果樹品種改良、遺傳及…
第6條
植物保護系掌理事項如下:一、農園藝作物特定病害病原鑑定、發病生態及綜合管理技術之研究。二、農…
第7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工友管…
第8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所人事事項。
第9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0條
本分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1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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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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