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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嘉義農業試驗分所辦事細則 第4條

農藝系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藝作物種原之蒐集、鑑定、保存、評估及開發利用。 二、農藝作物品種改良、遺傳及栽培技術之研究。 三、農藝作物品質、生理、生化、生物技術、抗逆境及安全生產體系之研究。 四、農藝作物採收後處理、加工及利用之研究。 五、其他有關農藝試驗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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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